身為大學資訊網路的教育工作者, 我常思索的是如何位台灣培育優秀的人才, 同時為莘莘學子擘畫一個美好的未來遠景, 尤其以數位內容產業更是筆者最常關注的重點. 近日IFPI對MP3使用者及檢察官對P2P業者的起訴, 更是引起學界及產業界的高度重視. 政府及執法當局實在不宜以威嚇及圍堵的方式來處理網際網路的發展. 尤其在荷蘭及美國等國均以P2P合法化及消費者合理使用的角度進行時. 身為資訊王國的台灣, 是否更應積極面對P2P應用的興起, 甚至因勢利導的使P2P成為一個的新興的產業, 值得令人關切.
大綱
一、音樂與生活
二、美國、歐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
三、「數位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四、網路無國界
五、數位革命還在持續
一、音樂與生活-取得音樂的方式變了
其實,音樂早已是大部份人們生活的一部份了……
從早期的留聲機、黑膠唱片,六、七○年代之後的匣式、卡式錄音帶,再到九○年代發展以數位(Digital)方式儲存的CD光碟,音樂的聆聽及儲存方式,一再演進……但當音樂儲存格式由原先類比(Analog/Analogue)方式變成數位方式,再加上近年來發展出的網路科技,-亦即「數位音樂」加上「網際網路」,大幅提昇音樂儲存與傳遞的便利性,對音樂的聆聽及儲存、傳播方式,已產生革命性的影響。
二、美國、歐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政府及民間皆積極投入數位音樂產業的研發
包括數位音樂等各種數位化(Digital) 的資訊,已漸漸地深入大眾生活各個層面,各國也紛將數位科技的研究發展列入國家級計劃:歐洲各國為推動該產業之發展,無不投入龐大資源於數位內容各項領域,並將數位內容作為經濟發展之重要指標,以英國為例,該政府已於1999年通過一項與數位內容相關之發展計畫,稱之為「Digital Content Action Plan」;而美國政府於1993年便致力於資訊基礎建設計劃(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NII),電子商務及數位內容也是此一計劃中的重要部份。除了歐美國家全力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外,先進國家的民間企業也爭相投入數位音樂的相關軟硬體開發研究:單以美國為例,美國蘋果電腦在2003年4月推出數位音樂下載服務網站(iTunes),引起全球注意及討論;微軟也於去年2月推出Windows XP的附加軟體,增強支援點對點(peer-to-peer)應用,使數位音樂傳輸更為便利;CNET網路公司也將從Vivendi環球公司手上買下線上音樂銷售網站MP3.com;而原本因不堪訟累而暫時關閉的Napster數位音樂網站也在數位音樂風潮持續下,將重新運作……在「The Economist」出版的「2003年全球大趨勢」報告已指出:Peer to Peer的發展已是無法抵擋的趨勢,而數位音樂也在這樣的環境下,被迅速、廣泛地傳播,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也因此享受高度的便利性及自主性;數位音樂的發展,已成為一股新的數位潮流。
三、「數位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影響數位科技產業發展的重要議題
數位科技發展,固然帶動相關新興產業的蓬勃發展,卻也造成若干傳統產業的不滿。以音樂產業為例,傳統音樂產業業者因近年來的獲利驟降,而將獲利不佳的原因皆歸咎於網路音樂的急速發展,屢屢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為由,要求政府對網路科技的業者加諸許多不合理的限制與要求,或者以訴訟的方式,企圖用傳統的智慧財產保護的觀念及方式,維護其原有之利益;但事實上,科技發展已建立新的社會價值及秩序,法律的增修總是落在科技發展之後,現行法令的規定總無法有效符合現實的需要……因為相關法令的不完備、遊戲規則的不明確,「數位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已變成了兩個對立的議題,難以得兼。
四、網路無國界-政府若無完善的網路、數位內容產業政策,相關產業將集體外移。
網路無國界,縱使仍有少數國家欲對其國內網路進行管制,也往往事倍功半,成效不彰;不過,也正因為如此,與網路相關的產業,其發展也多不受國別地域的限制,哪一個國家、地區能提供該產業自由的發展空間,甚至提出優惠的獎勵政策或方案,有心發展數位內容的業者必向該國集中、靠攏;因此,數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便利與利益,應該由包括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等之全體人民所共享,政府應該更積極地調合各方意見及利益,整合權利人意見建立共識,與利用人共同協議訂定使用授權標準或建立合作模式,創造出有利產業發展的環境。
五、數位革命還在持續-政府應有企圖心與執行力
科技始終來自於需求,尤其以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尤是;數位科技的革命-數位音樂、數位內容的發展演進,符合大眾需求,儼然成為一種不可逆的趨勢,誰能把握趨勢,及早佈局,誰就能取得優勢,奠下勝基。
我國行政院已將網路數位科技等相關產業列入國家重要發展計劃「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主力推動項目之一,因此政府必須以更積極的態度,提供國內業者合理、公平之經營環境,方能達到吸引業者「根留台灣」的最高原則,讓業者透過自由市場競爭機制,持續開創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空間,避免因為環境中過多不利及不確定的因素致使產業外移。如此,台灣才能在數位內容產業開創新局,運用我國在大中華圈之人文、地理條件的競爭優勢,維持台灣於華文數位內容產業、數位音樂之領先地位,開創出屬於華人數位音樂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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